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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自治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施工质量、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及招投标工作的单位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从事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等业务之一或以上的企业单位或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五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3.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4.其他我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通讯地址及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八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及招标投标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2.组织研讨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宜;

3.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单位整体素质;

4.鼓励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加强合作,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支持会员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开拓业务;协调行业内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就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争议;

5.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编印行业业务资料。

第五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一下惩戒:

1.警告;

2.本会内部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批评;

3.建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4.建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享有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