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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3570  2021 07 30 【关闭】 字体: 

内建标〔202113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内市监信函〔20211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事项和范围比例

抽查重点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否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否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等。监管抽查对象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比例为5%-10%

二、抽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八)《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十)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定。

三、抽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本次抽查采取企业自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1727日—810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好迎接抽查准备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表(见附件)于2021810日前报送至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盟市住建局于20218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住建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抽查阶段(2021820-920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程序以及本文件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专家和被查企业,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被抽取到的企业进行“双盲”形式检查,被查单位需向各盟市住建局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计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文件、图纸、建筑模型、计算和校核底稿、工程计价清单、询价底稿和会议纪要)、2020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各造价咨询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次抽查的迎检工作。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执业道德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影像、照片等资料。

(三)加强整改,保证效果。结合这次抽查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我区公共建筑工程在造价咨询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清责任、查找根源、制定措施,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效果,提升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水平。

联系人:郭 宝、王海青

电 话:0471-69656623985185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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