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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6421  2022 12 12 【关闭】 字体: 

内工建协﹝2022﹞40

各工程建设监理会员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发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工建协﹝2020﹞36号),并在自治区内全面开展2022年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单位要求

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为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工程建设监理会员单位,均自愿提交信用评价申请,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不再单独申请。

二、进度安排

(一) 申请评价(2022年12月-2023年2月)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申请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参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工程建设协会评价办公室。

(二) 评价机构评价阶段(2023年2月-3月)

在工程建设协会专家委员会和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督下,由工程建设协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价机构核查赋分,提出评价结果。

(三) 确认、公示、异议复核及公布结果阶段(2023年2月-3月)

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公示,统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工程建设协会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须提供证明材料。工程建设协会对提出异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

三、其他

1.凡参加信用评价的申请单位强调企业诚信,所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以不良行为计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信用评价系统》。

2.评价系统申报自2022年12月13日8:00时至2023年2月6日24:00时止。

3.参评申请书、纸质版证明材料及同版本电子扫描件光盘各壹份报送工程建设协会,截止至2023年2月7日17:00时。

4.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参评企业可随时登陆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等级证明或更新相关材料,工程建设协会作为自治区内唯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将定期调整参评企业评价分值和相应信用等级。

5.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人:李      范小英

联系电话0471-5206530

   箱:nmggcjl@ngjx.sinanet.com

   网:http://www.nmggcjsxh.org.cn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东段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西楼7层712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