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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1903  2023 05 16 【关闭】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报告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