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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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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工建协〔2016〕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7年颁发的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15]299号),及参考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山西省相关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8月24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计费指导意见(试行).doc